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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储备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储备地临时利用的管理原则、临时利用类型、申请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和规定。
《办法》要求,储备地临时利用遵循“先缴租、后使用”原则,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得影响年度土地供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临时利用分为依申请借用、依申请租用、公开竞租利用、受托国企自营利用。依申请借用、受托国企自营利用的储备地,按2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临时利用费;依申请租用的储备地,根据中心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划分的土地等别收取临时利用费:一类地临时利用费4元/平方米/月,二类地临时利用费3.5元/平方米/月,三类地临时利用费3元/平方米/月,四、五类地临时利用费2.5元/平方米/月;公开竞租利用的储备地,根据依申请租用的收取标准确定公开竞租的起拍价,以最终中标价格作为临时利用费。(李妙珠)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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